我不认为全面特赦应该轻易给予
我个人觉得,纳吉已经获得过一次减刑,从原本12年减至6年,罚款也由RM210 million减至RM50 million。
所以如果现在讨论的是“完全清除刑罚”,我觉得门槛应该非常高。
毕竟这不是一般的小案件,而是涉及前首相、公共资金以及国家制度信任的问题。
居家服刑是不是另一回事?
如果讨论的不是全面特赦,而是让他在一定条件下完成剩余刑期,我觉得这又是另一个问题。
居家服刑并不等于无罪,也不等于刑罚被取消。
真正要讨论的应该是:法律有没有这样的机制、适用标准是什么,以及是否能够对其他囚犯一视同仁。
“有贡献”能不能成为减刑理由?
有人认为,纳吉过去担任首相多年,对国家有过贡献,因此应该纳入考量。
也有人认为,一个人的政治贡献不能抵消刑事责任。
我觉得真正重要的是,如果国家要给予特别待遇,就必须有清楚、可以解释的标准,而不是因为一个人的身份、支持者多不多,才决定待遇。
这件事最大的意义,还是“没有人高于法律”
对我来说,纳吉案件最重要的意义,不是要不要继续恨一个人。
而是它让大家看到,即使曾经做到首相的位置,一旦法院定罪,也一样必须面对法律后果。
这对普通人其实也是一个提醒:权力越大,责任应该越大。
至于他未来是否应该获得进一步特赦、居家服刑或其他安排,我觉得应该交给现有法律和特赦程序处理,而不是把它变成纯粹的政党斗争。



